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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修改稿)

发布日期:2005-8-17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㈠本会为自收自支社会团体,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会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法律的行为。
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㈢本会的财务管制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本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接受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会长为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财务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会各项收支业务,确保其合理、合法、合规。保证本会财产和资金的安全。
㈡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开展经济活动情况分析,当好本会会长的参谋。准确及时提供会计核算资料,监督本会财务计划的正确执行。
㈢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本会经济活动过程及情况。及时记账、算账、结账,向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㈣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按有关规定提取、缴纳各种税金和上缴有关经费,正确提取和使用各项专用资金,按规定和计划使用社会福利、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第四条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税法规制度,遵守《会计法》和国家的财经纪律,具有会计上岗资格,正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㈡负责本会总账、收入、支出、往来、固定资产、税金等明细账的登记审核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编制、报送本会的财务、税务报表,负责本会会计档案的保管、销毁工作。
㈢编制本会年度收入、支出的财务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本会会长提出建议。
㈣对本会往来帐款,及时清算,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防止呆帐、死帐发生。
㈤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正确列支本会的收入支出项目,并对专业委员会和各部室收入、支出进行准确核算,分别登记入帐。
㈥协助有关人员对本会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进行定期盘点,发生盘盈、盘亏、毁损,立即上报本会会长。
㈦妥善保管好本会财务负责人印章。
第五条  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㈠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的登记管理工作。
㈡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库存现金不超额,不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套取、挪用现金,不得设立小金库。
㈢按规定设立银行帐户,不出租、出借银行帐户,并对外保密。正确保管、使用所购票据(如银行支票、税务发票等)。
㈣保管好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和钥匙。保守保险柜密码秘密,不得代存私人现金及有价证券等物品。
㈤妥善保管好本会的财务印章、空白支票及其他有关票据。
㈥根据考勤报表编制工资表,按时发放工资。
㈦认真审核报销的原始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受理。
第六条  现金管理
㈠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及各种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它支取。
4.向个人购买其它物资的价款。
5.出差人员的差旅费。
6.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㈡出纳员应将每天收入的现金送存银行,如遇特殊情况则放入保险柜,妥善保存。
㈢存取现金应按银行有关规定填制现金支票或其它银行结算凭证,有关印章,手续必须齐全清楚,如实写明用途。
㈣现金支付按现金使用范围支付,原始单据必须附有本会秘书长及领款人的签章。
㈤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记帐凭证顺序记载现金的收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现金。
㈥加强现金支付管理,应做到“领导批钱不见钱,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花钱,出差人员花钱不存钱”。
第七条  支票管理
㈠结算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原则上应使用转帐支票结算。
㈡领用空白支票时,须写明领用日期、用途、金额,并经本会秘书长签字后,财务人员方可办理。
㈢支票领用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并在10日内将转帐支票存根和经秘书长签字的发票交回财务报销。
㈣出纳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开具空白支票。
㈤现金支票按国家有关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
㈠本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会长批准,财务部门方可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
㈡本会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得乘飞机或火车软席卧铺,特殊情况,应事先经本会会长批准。
㈢外出参加会议或到外地出差,要严格控制时间,非经批准而私自延长在外时间,住宿和住勤补助不予报销。
㈣工作人员出差乘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以下)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汽车),均据实报销。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车上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方可购同席卧铺票。
㈤乘火车符合买卧铺票而未买的给予乘车补助费:乘车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分别按慢车或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㈥出差住宿费实行包干制。一般工作人员:县级城市为40元,地级城市为50元,省会城市为60元。部室主任、副高职称以上、年龄50岁以上的人员:县级城市为50元,地级城市为60元,省会城市为70元。实际住宿费若超出规定的住宿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负责。
㈦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按省内12元、省外15元,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和海南省)20元计发;外出参加会议时,会议期间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㈧出差人员返回后3日内,须填制统一印制的报销单据并签字,经本部室主任和财务人员审核无误,由本会秘书长批准报销。
㈨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还清出差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本会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须经本会秘书长批准。
㈩工作人员出差和在市内无特殊原因不得乘出租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公共车、船费,可凭原始单据经秘书长签批后据实报销,不得在交通费单据上弄虚作假。
八、违反本办法或造成损失者,按照国家及本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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