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院协会请假考勤制度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干部职工劳动纪律管理,树立协会良好形象,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假
职工个人的事情,应尽量利用节假日或公休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之内的,向部室负责人口头请假;一天以上的,写请假申请,经部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各部室负责人请假一天之内的,向秘书长口头请假;一天以上的,写请假申请,征得会长同意后,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病假
凡因病休假者,必须经公费医疗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对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本人要求上班者,要及时销假。
第四条 婚假
根据计划生育条例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给假17天;不够晚婚年龄的夫妇,本市的给婚假3天,两地者7天,再婚者3天,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 产假
㈠符合晚婚晚育规定者,可享受产假90天,另加晚育假60天。
㈡难产和双胞胎以上者可增加假期15天。
㈢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产前假和哺乳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㈣以上假包括公休日和节假日在内。
第六条 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假3天(外地者路程假另加),按事假处理。
第七条 公休假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年限享受一定的公休假,各部室人员休假时间要合理安排,并在当年度使用。休假时要履行请(销)假手续。
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满1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㈡因工作调动、脱产学习等已享受当年假期的,不重复休假。
㈢当年休哺乳假者,不再享受本年的公休假。
㈣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公休假时间者,不得加休。
㈤上述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考勤制度
㈠严格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㈡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㈢应明确专人作为考勤员,于次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考勤表报秘书长。
㈣职工的请(休)假,要先办请假手续,再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