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协会办事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及《山东省医院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事的原则:
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意解决实际问题;
㈡密切联系协会工作,为协会发展献计献策;
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职责: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㈡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㈢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㈣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㈤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㈥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㈧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必要时也可以召开驻济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的有关文件应在会前两周内发给与会人员。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议一般由会长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各项决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务理事会议时,须正式请假,并对提交讨论的文件写出书面意见。如会前未收到回函,则以“弃权”论。
第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必要时可列席参加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每次常务理事会议的纪要由会长签发,印发全体理事、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秘书及本会各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