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表彰改革开放三十年山东医院最具影响力人物的决定2008/12/28 |
| 关于召开2008′“齐鲁杯”优秀院长等先进人物表彰大会暨一届十次常务理事会的通知2008/12/15 |
| 关于表彰2008年度全省优秀院长等先进人物的决定2008/12/15 |
| 关于召开山东省医院协会视光学管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学术交流会的通知2008/12/8 |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学术活动接受企事业单位产品展示事项,根据《山东省医院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会批准的、以山东省医院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可接受企事业单位生产研制的药品、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设备及其他相关产品到现场进行展示、宣传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各类学术活动接受产品展示的联系、组织、安排等工作。
第四条 到现场展示、宣传的产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测鉴定合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相应的生产、经营批准文号。
第五条 参展单位必须事先与本会办事机构联系、洽谈,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六条 参展单位根据活动规模、展示内容、形式和面积等按规定交纳展示费,本会团体会员单位展示费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国(境)外企事业单位产品的报关手续及押金、以及省内外企事业单位的样品运输(包括市内搬运)和安装等费用,由参展单位承担。
第八条 活动期间为参展单位提供一定面积的展示台,安排代表在活动休息时间参观、咨询及订购产品,如条件允许,可向活动所在地医疗机构管理人员推介参展产品。参展单位可派工作人员参加活动,食宿费用自理,有关具体事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 活动期间,参展单位必须服从会务工作人员统一安排,遵守活动规定,场内不得擅自张贴展示材料。参展单位在活动期间组织其他活动,须经协会工作人员批准。参展单位必须遵守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本会鼓励会员、专家及本会工作人员为活动联系参展单位,并给予联系人展示费10%的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展示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本会学术活动管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