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印章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协会印章由专人保管和监督使用,不得丢失和损毁。保管人员不在岗位时,由协会办公室主任委托其他人员代管,确保及时用印。
第三条 本协会印章适用于以本协会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报表和信件等。
第四条 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文、报表、信件不得用印。
第五条 以协会名义印发的公文、信函需经会长签发或同意方可用协会印章。
第六条 以协会名义发出的审批件须经会长签字。
第七条 以协会名义出具的各种介绍信、证明信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秘书长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因出公差或联系业务,原则上不能带协会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需带空白介绍信者,须经秘书长批准,回来后报告用途或缴销。
第九条 特殊情况下(如协会领导全部外出期间遇有急办事项),属于协会领导审批范围的事项可由协会秘书长代行审批,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印章由本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各专业委员会使用时,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协会钢印的使用按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