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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协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8-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协会资产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资产的范围包括:房间、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业务专用设施设备等。国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一年以上、单价500元以上的资产。
第三条  办公室为协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资产管理、分配使用政策和计划,并检查政策计划落实情况。同时负责国有资产的采购、分发、管理、清查等工作。
第四条  对大宗的新增资产实行招标采购制度,由协会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坚持“货比三家、质估价廉、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各部室需要配备办公设备时,应填写物资购置计划表,报办公室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购买。
第六条  每年组织一次资产清查与核对。清查中发现资产需要报废的,要及时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汽车、微机、复印机、空调、传真机等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拨,须经办公室鉴定后,再办理固定资产核定手续。上级配发和外单位赠送的固定资产必须由办公室办理增资手续。多余或闲置的固定资产需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整。
第七条  办公室对购进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和建立账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的专业档案资料指定专人管理。
第八条  消耗性办公用品,应本着节俭的原则购进,不得浪费。
第九条  本会工作人员调出时,应把所经管的资产逐件移交,经所在部室负责人签字后,再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条  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物资采购、保管、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丢失、损坏国有资产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检查,办公室签署处理意见后,由会长办公会根据情节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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