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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院协会医院管理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5-8-25
山东省医院协会
医院管理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卫生厅鲁卫科教国合发[2001]30号文件规定和《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关于医院管理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学分授予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医院管理干部继续教育制度,是促进医院现代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医院管理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的任务:提高和更新广大医院管理干部的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医院管理专业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高等医学院校毕业或非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院管理干部。
第五条  项目申报及认可
㈠经卫生部、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医院管理)项目。
㈡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医院管理)项目应以现代医院管理科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本学科的国际发展前沿;
2.本学科的国内发展前沿;
3.有关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4.获得省、部委科技进步奖的有关科研应用和推广项目;
5.国内外有关先进技术的引用和推广,特别是省内有关先进技术的推广;
6.填补国家和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和方法。
㈢每年8月底前,各专业委员会向本会上报翌年举办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医院管理)项目,由本会汇总后向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中心申报。
㈣各专业委员会经本会报送,获得批准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医院管理)项目,由本会负责组织实施。
㈤项目执行结束一个月内,由本会管理与学术部汇总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执行情况表、备案表及学习班通知、日程表、教材、试卷、评估表、学员名册等,一式二份,上报、归档。
第六条  学分授予
继续医学教育(医院管理)的项目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学分计算方法按《山东省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证书
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项目学分证书,学员学习结束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学分证书。证书由本会统一编号,加盖山东省医院协会印章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经费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从收取的学员注册费及通过多渠道筹集的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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